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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体制机制 依法重典治理
发布时间: 2017-11-29 【字体: 来源:市安监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构建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社会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是新《安全生产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

  新《安全生产法》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上,实现了八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内涵。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二是赋予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权。新《安全生产法》第七条指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作用等。四是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体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五是强化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出:“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六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七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职权。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七项职责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对如何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有职有权、依法履职作出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意见并不得对其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八是引进安全生产保险机制。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法从严治理,就是全面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违章、违标、放纵隐患存在等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出不起事故、不敢出事故、主动预防事故”的压力机制,从而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相关处罚的力度。一是处罚额度高。如对事故的处罚,最高可处罚2000万元。二是加大个人处罚。不仅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最高可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确立有错必罚原则。大部分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四是增加处罚形式。确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提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是建立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